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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爆炸场所产品的规定

2019-12-31 15:19:35

  国家关于爆炸场所产品的规定国家对于爆炸场所有严格的定义,根据佳木斯权威防爆认证机构最新定义GB3836.2-2000(等效于国际标准IEC 60079-1),防爆场所分为三个区:0区、1区、2区。
0区最危险,最容易产生爆炸的场所,是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经常或长时间出现;
1区是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产生的场所;
2区是指在不正常情况下才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产生的场所。
国家规定使用在防爆场所的仪表分为:隔爆型检测仪表、本安型检测仪表、增安型检测仪表等。
0区必须使用本安型检测仪表,国家对该类仪表检测极其严格;
1区可用本安型或隔爆型可燃气体报警器;
2区可用本安型或隔爆型 或增安型仪表。
国家对安全检测仪表防爆形式的标志如下:隔爆型"d";本安型"ia"、 "ib";增安型"e"、 正压型"P"、 充油型"O"等。
国家规定对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
I类---矿井甲烷;II类---爆炸性气体、液体蒸气、薄雾;III类---爆炸性粉尘、纤维。
其中国家对II类爆炸性物质,按照其传爆能力分为I、IIA、IIB、IIC四个等级,IIC级传爆能力最大,故最危险。
国家标准规定了引燃温度的分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引燃温度是指能被点燃的温度极限值。引燃温度分为六个组别T1~T6, T6级别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最危险。
国家对安全仪表实行严格的检测,对每个生产厂家的每一个型号仪器都按其申请的防爆等级进行检测,合格后发给防爆合格证。
RBT-6000-ZLGM型可燃气体报警器防爆型设计可用于工厂条件的1、2区危险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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