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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S系统现场警报器选用规定

2022-08-12 15:39:53

  5.3现场警报器选用

  5.3.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区分,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

  5.3.2 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且距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dBA。

  5.3.3 有毒气体探测器宜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一体化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一季报警设定值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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