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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S系统报警控制单元选用规定

2022-08-15 15:47:34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493-2019》中对GDS系统“报警控制单元选用”的规定如下:

  5.4.1 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并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能为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及其附件供电。

  2 能接收气体探测器的输出信号,显示气体浓度并发出声、光报警。

  3 能手动消除声、光报警信号,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4 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5 在下列情况下,报警控制单元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1)报警控制单元与探测器之间连线断路或短路。

  2)报警控制单元主电源欠压。

  3)报警控制单元与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或短路。

  6 具有以下记录、存储、显示功能:

  1)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

  2)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的总数;

  3)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后续报警点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

  4)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5.4.2 控制室内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警报器的声压等级应满足设备前方1m处不小于75dBA,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5.4.3 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应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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