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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S报警系统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2022-08-16 15:59:24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493-2019》中对GDS系统“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的规定如下:

 5.5 测量范围及报警值设定

  5.5.1 测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100%LEL;

  2 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3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IDLH;环境氧气的测量范围可为0~25%VOL;

  3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范围为0~5LEL·m。

  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

  4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5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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